「跟騷法」規定書面告誡張其祿質疑:能夠遏止犯罪企圖?

社團法人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與立委張其祿今(26)日針對政院版「跟騷擾防治法草案」舉辦座談會;張其祿質疑,依照行政院修法版本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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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報案後,警察調查若認為對方確有違法可能,要給予書面告誡,這種強度是否能夠遏止犯罪企圖,警方的人力是否能應付每年1萬件上下的報案量,能可能造成「跟騷法」執行的問題。張其祿指出,根據警政署統計,臺灣每年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高達8千人,被糾纏的更高達兩萬5千件。其中將近一半被騷擾期長達一年,甚至受騷擾長達三年的也占有兩成;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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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是16到24歲的女學生,每8人就有一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。他提出質疑,警方的人力是不是有辦法應付未來每年或許會有1萬件上下的報案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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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不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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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套法律落實的可能性就會有問題。「除了極為明顯、非常明確的騷擾行為外,或許很難認定犯案人是誰。」張其祿扽出,行政院版的跟蹤騷擾行為,共訂定包括監視觀察、不當追求、尾隨接近、寄送物品、歧視貶抑、妨害名譽、通訊騷擾、冒用個資寺8種行為樣態,且必須「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,且與性或性別有關」才會符合跟蹤騷擾的條件,但在執行面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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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是被害人的舉證,可能會有問題。他建議,應針對其他具「隨機性」、「無正當理由」的跟騷進行規範。張其祿表示,依照行政院修法版本,當事人可以去警察局報案,警察必須立刻受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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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調查後如果認為對方確實有違法可能,要給對方書面告誡,告誡兩年內,如果對方再犯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但這樣的保護措施是否不夠即時?且效力上書面告誡的強度是否能夠遏止犯罪企圖?同樣也需要納入討論。

文章源自於CTWANT,